近年以來各地煙草局、工商部門開展了多次專項行動,打擊無證照經(jīng)營、制售假煙、走私卷煙等涉煙犯罪。不少犯罪嫌疑人因此被抓判刑或處罰金,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正常市場秩序,凈化了煙草市場。但在今年許昌破獲非法銷售假冒卷煙案件中,嫌疑人李某為謀取暴利,多次買進假冒卷煙意欲出售獲利,不料被警方查獲,100余萬支卷煙被沒收。李某雖被帶回警局調(diào)查,但究竟如何對其量刑卻成了問題。
對于李某購進假煙,但尚未出售便被查獲的問題,禹州市檢察院某檢察官指出可從以下4個方面來分析定性:
首先可從法定犯罪角度加以分析,雖然李某并沒有出售假煙的行為,但其多次購進假冒卷煙無非就是為了銷售盈利。而且銷售行為僅僅是非法經(jīng)營行為的一個復合環(huán)節(jié),假煙的生產(chǎn)、流通、儲存,最終的落腳點都是用于銷售獲利。所以即使是李某尚未銷售假煙即被查獲,依然不構(gòu)成未遂。
其次是從司法解釋來看,嫌疑人生產(chǎn)、購買假冒卷煙的目的,就是為了銷售。即使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行銷售之舉,其行為依然具有社會危害性。而且從立法的本意來看,已經(jīng)把生產(chǎn)、購進假煙的行為作為了非法經(jīng)營罪的目的,由此這類犯罪可以說是存在著既遂和未遂形態(tài)的。
再者從此類案件的罰金刑來看,本案中李某沒有銷售行為,也就沒有非法所得。所以李某尚未出售假煙的行為應屬于非法經(jīng)營罪的未遂形態(tài)。
最后,由于李某購買的假煙尚未及出售,所以其對市場秩序造成的擾亂要比已出售的行為小的多。綜上,鑒于李某尚未出售假煙的情況,應以非法經(jīng)營罪的未遂形態(tài)加以懲處。